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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修復領域的9大誤區(qū) 看看你是否也這樣認為

  隨著污染問題的凸顯,和人們環(huán)保意識的提高,社會公眾對于土壤地下水的認識一直在提升,但對一些關鍵性概念和理論的認識誤區(qū)依然廣泛存在,有些已經(jīng)或正在對政策法律的制定產(chǎn)生重要影響。以下列舉環(huán)境修復領域的九個常見誤區(qū),以供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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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一:污染場地是指污染的土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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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污染場地是由于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場地,污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。因此,多數(shù)污染場地的修復包括地下水修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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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二:污染場地就是棕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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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果場地是廢棄的,而且其開發(fā)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極影響,那么這種污染場地也稱為棕地。棕地僅是污染場地的一部分,其概念是個舶來品,在國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義。在我國把污染場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歷史原因。但是現(xiàn)在應該以發(fā)展的眼光,將兩個概念區(qū)別開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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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三:污染場地即指工業(yè)污染場地,關停搬遷會“產(chǎn)生”污染場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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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工業(yè)污染是污染場地的成因之一。采礦業(yè)、商業(yè)、軍事基地、回收業(yè)和廢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場地。作為污染場地數(shù)量最多的一類,加油站嚴格意義上也不算工業(yè)。污染場地是因為存在有害物質(zhì),關停搬遷行為本身并不能“產(chǎn)生”或“造成”污染場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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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四:超級基金因污染責任很難認定,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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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超級基金法》的名稱是《綜合環(huán)境反應、賠償與責任法》,又因其建立了一個修復基金而得名。其主要內(nèi)容是:有污染就須有清理修復行動,有污染損害須進行賠償,有污染須找到污染責任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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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超級基金并不針對全國所有的污染場地,也不管理棕地,只涉及污染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一類場地。更多的污染場地由聯(lián)邦其他項目和地方管理。沒有一個超級基金場地是因為開發(fā)而啟動修復的,87%的超級基金場地都找到了責任方,平均每個場地有71個責任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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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由此而見,污染場地追責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困難?;鸨旧硎怯糜趹狈磻?、找不到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承擔的場地,污染責任方支付了大約70%的超級基金場地修復。因此,憑“基金”一詞就認為我國只要建立一個政府性基金,通過收稅、收費和撥款等財政手段就能解決污染場地環(huán)境問題,就可以一勞永逸,這種認識是錯誤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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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五:修復污染場地僅服務于開發(fā)和搬遷場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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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修復污染場地有利于土地開發(fā)利用安全,但不是僅僅服務于開發(fā)。近日媒體報道的河南禹州東十里村地下水污染、湖南衡東大浦化工廠土壤污染、甘肅蘭州地下水污染等污染場地事件,都同開發(fā)和搬遷無關。而我國目前關于污染場地環(huán)境管理的文件無一例外地只提及待開發(fā)和搬遷的場地,可見這一誤區(qū)對相關政策的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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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六:污染場地調(diào)查可以用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替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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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由于污染場地環(huán)境管理與土地開發(fā)“綁定”,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場地環(huán)境管理政策時引入了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,也有將場地調(diào)查納入環(huán)評的提法。由于評估對象和時間段的不同,用環(huán)評的技術方法做不了場地調(diào)查評價的事。當然,應該看到這與當前我國污染場地管理無法(律)可依有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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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七:場地調(diào)查評估并不重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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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國普遍有“重修復、輕調(diào)查”的觀念,其實詳細的調(diào)查雖然有所花費,卻能全面準確地了解污染狀況,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的修復方案,最大程度地減少修復總成本。形象地說,沒有調(diào)查的修復就如同醫(yī)生未曾望聞問切,豈能對癥下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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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八:搬遷后場地都算歷史遺留問題場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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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當前,有種看法傾向于將工礦企業(yè)停產(chǎn)搬遷后場址都劃為歷史遺留污染場地,提出其修復資金由財政統(tǒng)一兜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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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歷史遺留問題有兩個鮮明特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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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產(chǎn)生或由特定歷史事件造成,其發(fā)生有特殊的歷史原因;二是制造問題的責任主體在那個特殊的時期和背景下不會被追責,到了應該追責的時候卻已經(jīng)滅失或無法找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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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國眾多工礦企業(yè)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場地,生產(chǎn)歷史和搬遷時間各有不同,要劃定治理修復責任,先從法律上準確定義何為“歷史遺留”非常關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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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誤區(qū)九:地下水污染也需要做健康風險評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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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段時期以來,對飲用地下水行為進行風險評估在國內(nèi)非常流行。按照新發(fā)布的《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》,作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應直接采用水環(huán)境標準或生活用水標準,不需另行計算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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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外污染場地風險評估的提出和應用是在實踐基礎上不斷調(diào)整形成,具有較強的階段性、發(fā)展性和地域性。同我國文化、地理位置和社會經(jīng)濟發(fā)展階段更為接近的日本、韓國和臺灣地區(qū)均未在污染場地管理上實行風險評估。由此,摒棄和過度使用都不可取。

來源:中國環(huán)保在線